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壹種,也被稱為民事沖突和民事糾紛。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私法糾紛(私權糾紛),即因私法關系而發生。所謂私法關系,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即雙方基於平等的法律權利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而產生的以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或民事責任為內容的法律糾紛。
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和解:糾紛雙方自行協商,就民事糾紛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糾紛。
2.調解:由第三方(調解組織)對當時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和會談,從而解決糾紛。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力,但具有法律效力,類似於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仲裁:物業糾紛雙方達成仲裁協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機構本質上是非政府組織,但其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4.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平等主體之間行使國家審判權,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
和解是當事人自己達成的和解協議,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是私力救濟。調解仲裁涉及第三方社會組織(調解委員會或仲裁機構)進行社會救濟。國家司法機關介入民事訴訟,是公力救濟。
總結壹下,民事糾紛分為兩部分,壹是關於財產關系,二是關於人身關系。其解決機制包括自助、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文章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