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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包括以下程序:

1.壹審程序:起訴、受理、提交答辯狀、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作出判決、宣布判決;

2.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起訴程序: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和證據副本;

2.審前準備。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送達被告;

3.舉行審判。開庭時,書記員首先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查明當事人的樣子,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申請執行。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上述文書指定的期間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再審,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起訴是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理,讓被告承擔壹些法律責任和義務。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還必須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起訴是維護合法權利的方式之壹,但並不意味著司法程序必須進行到底。協商、調解、訴訟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為壹審案件和終審案件。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

第186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發現案件屬於民事權益糾紛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第187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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