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二審認定新證據的標準是什麽?
1.在舉證期限內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和掌握的證據。
2、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並且有條件查閱,因不知道證據價值而沒有提出證據,但法庭有說明的除外。
3、當事人明知證據存在,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取得證據。
4、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證明,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經法院許可延期提供證據,又不能在延長期限內提供的,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背客觀事實。
二、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3.民事案件中有哪些事實不需要證據證明?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4.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五)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
(7)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八)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二審認定新證據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上五種。壹般情況下,原被告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長舉證期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如果二審不能提交新的證據,二審很可能會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