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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個案分析

1.劉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馮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了這個案件。因被告人要求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本院決定由審判員張、人民陪審員喬、紀組成合議庭,由審判長張擔任審判長。劉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人堂弟,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法官張當場駁回。在審判中,被告聲稱,他未能按照合同交付貨物,因為雨下得很大,沖走了公路。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未及時告知交貨地點是被告遲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此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壹審法院組成合議庭再次審理了該案。問:

(1)本案合議庭的組成是否合法?

(2)張申請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張法官的做法是否合法?

(4)我可否對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5)張法官能否參加新的合議庭?新的合議庭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嗎?

(6)壹審法院審理該案是否存在程序錯誤?

分析:本案雖不屬於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但由於被告要求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法院決定陪審員參加審判是合法的。但法院以指定方式而非隨機抽取方式確定陪審員是違法的。因此,合議庭的組成存在重大缺陷。

原告申請回避的理由可以成立。喬是陪審員,屬於應該回避的人的範圍。喬是被告的表弟。雖然不是被告人的近親屬,但民事訴訟法將“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作為回避的理由。喬的情況屬於這種情況,所以回避理由可以成立。張法官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喬是陪審員,屬於法官範圍。張法官作為審判長,無權決定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法院回避決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壹次,但無權上訴。

張法官不得參加新的合議庭。為防止先入為主,保證程序公正,壹審法院需要對發回重審的案件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不得參加新的合議庭。

另行組成的合議庭仍是第壹審合議庭,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參加,但原合議庭的兩名陪審員不能再擔任新合議庭成員。

該法院的審判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法院的審判違反了辯論原則。本案中,被告沒有主張自己的違約行為是由原告的過錯造成的,也沒有向法院陳述原告沒有及時告知交貨地點的事實。法官把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和當事人沒有辯論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背離了辯論原則,會給當事人造成裁判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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