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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聽證通知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是如何規定開庭通知的?開庭通知書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壹定時間內送達人民檢察院和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文書。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壹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要求按時出庭的訴訟文書。應該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要求他們按時到庭進行什麽樣的訴訟活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開庭通知書至少應當在開庭3日前送達。聽證通知書依法送達時,對受送達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他們必須按照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不得無故缺席。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法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日期。沒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法庭審判活動將毫無意義。同時,開庭時間由人民法院在審前準備的基礎上單方決定。因此,在確定開庭日期後,將通過傳票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其他地方,應在途中留出必要的時間。人民法院應當將開庭時間以開庭通知的形式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壹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電文、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簡易方式送達的聽證通知書,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負責記錄。民事訴訟法中的開庭通知等相關問題,前面已經提到。我們可以知道的是,開庭通知書不僅起到告知雙方當事人民事訴訟開庭的作用,而且作為向雙方當事人確認通知書的重要憑證,證明當事人對案件的相關信息有壹定的了解,如果對方當事人作出缺席判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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