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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

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與特定民事訴訟活動的所有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訴訟主體是指對訴訟標的有爭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顯然,前者的範圍要比後者大得多。例如,證人、專家和翻譯人員屬於前者,但不屬於後者。

訴訟

原告:姓名、國籍、出生日期、職業和地址。

被告:姓名、國籍、出生日期、職業和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元的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當寫明侵權事實和侵權後果的事實。發生人身傷害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實際傷害程度、恢復情況、醫療情況等。應當說明侵權的原因,司法鑒定時還應當說明結論。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應當寫明侵權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

我在此傳達

XX省人民法院

見證人(我的簽名):

* * *年* *月* *日

註:1。如果投訴書是手寫的,必須用藍黑色或黑色墨水筆書寫,投訴書用A4紙書寫。

2.訴訟副本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

3.應隨起訴狀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相關傷情檢查單、傷情證明、護理證明、各種合理費用證明、轉院證明。

法律依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在證據交換、詢問和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當事人壹方不承認也不否認對方主張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但經審判人員解釋、質證後,仍不明確肯定或者否認的,視為承認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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