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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哪壹條規定法院的判決不能超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生效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過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該法第199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前提是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

法律分析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不能作出超越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首先,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法院是壹個中央裁判機構。對於民事案件,法院應堅持“不訴不理”的原則。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能對當事人的糾紛做出判決,法院不能主動介入當事人的糾紛。在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法院只能對當事人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對當事人未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審理或判決。其次,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在不受法院幹預的情況下獨立決定其索賠範圍。綜上所述,如果法院作出超越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不僅違背了違法法院的中立地位,也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基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將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判決的理由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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