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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對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自己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他們可能會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通常由提出主張的壹方承擔,但有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配。

壹、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當事人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他們可能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第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舉證責任分配是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不同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有時,舉證責任可能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有所不同。

第三,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提出主張的壹方不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而應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通常包括環境汙染、醫療事故等領域。

總而言之:

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規定為“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有時,由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舉證責任可能有所不同,或者在特殊情況下需要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采納證據,或者采納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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