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即民事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確有錯誤,重新審理案件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審判監督程序不同於其他訴訟程序,有自己獨特的特點:1。審判監督程序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再審程序,不是壹、二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也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2.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特定的機關和人員啟動。有權提起再審的主體,或者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提起再審;或者有權監督審判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當事人根據法定條件申請再審。3.如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肯定是案件的裁判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否則不可能引起再審。4.審判監督程序有具體的時間要求。人民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提起抗訴,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有提起再審權的人民法院發現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或者原生效判決有法律事實和理由提出抗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隨時提起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5.審判監督程序的審判對象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6.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適用的程序取決於生效判決。生效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生效判決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同時,按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不僅包括壹審法院,還包括壹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7.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民事審判監督問題的處理是對司法公正的有效解決,所以當事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會有壹定的復雜性,但具體操作只要當事人遵循相關規定就可以很好的處理,所以要做好壹定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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