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開始。
2.調解。
3.調解結束包括兩種情況:
(1).因為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2)調解失敗,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民事訴訟的調解方式有哪些?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結合近年來開展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盡早介入、調解案件,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
3.審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的壹種預處理程序。其顯著特點是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審判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信函(網絡、短信)調解。
信函(網絡、短信)調解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以信函(網絡、短信)方式調解糾紛的壹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時,可以在政府主導下,建立由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人、女青年等人民團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的民意調查網絡,根據巡回辦案人員和幹警的第壹手資料,召開調解會議,調解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當事人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
審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