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故意傷害案件來看,多數案件是農村普通鄰裏糾紛激化導致的,即“民轉刑”,被執行人經濟條件比較差,又因為正在服刑沒有勞動收入,家裏可供執行的財產較少;壹些被執行人刑滿後外出找工作,居無定所,流動性大,導致執行無法進行。
3.從聚眾鬥毆案件來看,被執行人多為財物流浪兒。雖然已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大多尚未結婚,個人財產較少。他們的父母已經厭煩他們多年,不願意主動履行賠償責任。
4.從交通肇事案件來看,被執行人大多經濟條件較差,借錢買車養家。壹旦發生交通事故,他們個人或家庭除了參加保險的人,沒有錢賠付。如果他們在事故中受傷或死亡,其家屬就更無力承擔賠償責任。
5.判決數額較大,遠遠超過被執行人家屬的能力,造成被執行人家屬消極執行或抗拒執行。
二、從案件審判執行情況分析1。案件審理中,附帶民事訴訟壹般仍由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繼續進行。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刑事法官往往以刑事部分為主,而對附帶民事部分並不給予同等的重視。此外,刑事法官對民法的掌握和熟悉程度相對較低,對壹些民事部分復雜的案件難以準確把握。此外,雖然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但實踐中,大多數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分開審理的。即使合並審理,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也不是有機穿插和合並的,而是獨立進行的。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的質量和審判限度。但客觀上,由於犯罪事實已經過法院調查,民事部分只審理被害人的損失,在審理中會遺漏犯罪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雙方或侵權人各自民事責任的區分,影響附帶民事部分審理的質量。
2.在案件執行中,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幾乎沒有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和保障的具體規定。雖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執行可以參照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特殊性決定了此類案件的判決執行不同於壹般民事案件。
比如,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在實踐中,被害人往往沒有提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意識,也沒有調查被告人財產的能力。刑事法官在審理附帶民事案件時,往往忽視對被告人財產狀況和線索的調查,不主動過問附帶民事部分的執行情況。判決生效後被害人要求強制執行的,財產只能由執行機關調查保全。從審判到執行,經歷時間從幾個月到幾年以上不等。在如此長的時間內,被告人或其家屬有充分的時間和條件轉移、隱匿或變更財產,逃避執行。或者因被告欠下大量債務,其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先行申請保全或者執行。這些都給附帶民事賠償的實施造成了很大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