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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應該采取什麽措施來防範軟件著作權侵權的風險?

公司員工應采取以下措施來防範軟件版權侵權的風險:

1.對員工進行知識產權教育,使員工對使用盜版軟件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有清晰的認識。公司只有普遍提高員工的版權意識,才能有效杜絕盜版軟件的使用;

2.主動對公司使用軟件的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看是否存在使用盜版軟件的情況。如果公司電腦中確實安裝了盜版軟件,可以先對不同類型盜版軟件的使用進行登記和分類;

3.尋求壹種投入少,盡快實現公司軟件正版化的方法。即根據以上自查結果,盡快購買國產正版軟件,替換各類盜版軟件。最後,壹旦出現企業侵犯另壹家企業的軟件著作權糾紛,要盡快實施事後救濟機制,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二十三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的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獨立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的;

(4)在他人軟件上簽名或更改簽名;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第二十四條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下列侵權行為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

(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發行、出租或者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所采取的技術措施;

(四)故意刪除或者更改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

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處以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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