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執法司法活動中會出現“冷、硬、橫、推”的現象?往往在於重視法律的壹個方面而忽視另壹個方面,要求公民履行義務多,主動保護公民權利少;執法方便多,群眾方便少;處罰制裁多,提供服務少;硬性管理的多,勸導的少。表面上看似完成了執法的任務,但有時候法律做不到,很難結案。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需要我們進壹步加深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
法律體現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是法律的本質,即人民權利是基礎,人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在法律上表現為:主權在民,即充分體現人民的意誌和利益;人權保障,即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權力制約,即對於公民來說,法律不禁止自由,對於管理者來說,沒有法律授權什麽都不能做;法律平等意味著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法律至上意味著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事。這就要求在執法司法工作中要始終樹立和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規範執法行為,做到執法與服務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輔助、打擊與保護並重、結果與手段並重。要防止過度依賴強制手段,更多運用說服教育、調解引導等非強制手段,把執法融入服務、懲罰融入教育,提高執法水平,化解執法矛盾,克服執法簡單化、粗化傾向。
法律體現了公平和正義。自古以來,人們就把法律視為公平正義。法律的公平正義包括:結構正義,邏輯起點上的人人平等;分配正義,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社會發展的成果和社會合作的負擔;救濟正義就是司法正義。如果立法不公,那就意味著社會正義計量器的定星錯位;如果執法不公,那就意味著社會正義的標尺因人而異。執法司法工作的本質是維護正義,這就要求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維護法制統壹,堅持公正執法,在事實面前至高無上,在證據面前要求真實,在當事人面前至高無上,熱愛法律,培養不屈不撓、不迎合、不偏袒、不曖昧、誠實善良、弘揚正義的道德情操。
法律促進社會和諧。法律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壹點是化解矛盾,維護和實現社會和諧。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糾紛,而是應該有壹個好的矛盾解決機制,這樣才能解決的快,發生的少,效果好。具體完整的法律規範是各種矛盾糾紛解決程序的制度設計。執法司法工作者的責任,首先是用法律引導人們的行為,減少矛盾。法律具有其他社會規範所不具備的最明確的指導功能,包括授權性規範、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告訴社會成員自己有權做什麽,必須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從而指導人們的行為;其次,要依法有效處理和消除矛盾糾紛,建立暢通的訴求表達機制、合理的利益協調機制、安全的社會保障機制、有效的矛盾疏導機制、靈敏的社會預警機制。在法制狀態下,我們可以通過調解、仲裁、審判等方式依法解決糾紛。,直接服務於和諧社會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