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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除了當事人以外,還有誰有權利閱卷?

審查起訴的當事人不得閱報。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作為辯護人,比如律師或者當事人家屬,可以查閱卷宗,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但是作為當事人本身,比如犯罪嫌疑人,妳不能看報紙。律師通過對卷宗的了解,可以在撰寫答辯書時作為參考。

法律分析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審查偵查機關或者刑偵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全,是否有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等法律文書。比如嫌疑人已經被拘留、逮捕、搜查的,查看是否有搜查證、拘留證、逮捕證。然後認真閱讀起訴意見書,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請求起訴的理由,認真審查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律審查起訴五項內容逐項審查。如果妳發現任何疑問,妳可以問調查人員。仔細審閱文件,並做好標記記錄。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意味著公安機關的偵查暫時結束。這時辯護人可以查閱卷宗,會見當事人,詢問證人。這是辯護人的權利,檢察院不能阻止。但案件的直接當事人如犯罪嫌疑人不能看報,其活動應全部委托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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