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責任是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訴訟,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當事人的身份對訴訟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行使強制執行訴訟的權利,判決的效力及於原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2.訴訟承諾又稱當事人的訴訟承諾,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法定原因,壹方當事人將其訴訟權利轉讓給案外人,案外人繼續原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
第二,分類不同
1.法律訴訟當事人可分為兩類:壹是有權管理或處分他人實體權利義務或財產的人,如代位債權人、遺產管理人;二是無權管理或處分他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或財產。
2.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承擔訴訟,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由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承擔訴訟,其在訴訟中的實體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可能導致訴訟承擔。
擴展數據
訴訟的先決條件:
1.原黨是合法黨。
2.訴訟正在進行中。
3.有具體原因。
4.承辦人與承辦人之間存在特定的關系。
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訴訟的,由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作為壹方當事人對訴訟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行使執行訴訟的權利,判決的效力及於原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訴訟責任是對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的突破,認為訴訟權利主體必須有實體法淵源,實體權益主體與訴訟權利主體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
負責訴訟的人把兩者分開。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即使不是實體權利的主體,訴訟負責人也可以基於訴訟利益對他人的實體權利行使訴權。訴訟負責人的這種權利被稱為糾紛管理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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