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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是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國家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1997年2月23日建設部第62號令發布《城市燃氣管理辦法》。《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城市燃氣管理、城市燃氣器具、城市燃氣使用、城市燃氣安全、法律責任和附則,自6月1998+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城鎮燃氣管理辦法〉並修改〈建設部關於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合並條件的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號)決定廢止。

妳不能在臥室安裝和使用煤氣。使用天然氣前,用戶應仔細檢查連接燃氣具的軟管是否連接好,是否有管夾固定。使用天然氣時,保持室內通風,防止不完全燃燒產生的廢氣導致壹氧化碳中毒。每次天然氣用完都要關掉燃氣竈的前閥,家裏沒人或長時間不用時也要關掉燃氣表的前閥。熱水器(壁掛爐)和抽油煙機不能* *使用排煙道,以免造成火災事故。嚴禁超過退休年齡使用燃氣器具。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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