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追加被告的時間。實踐中壹般是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後續提交依法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依法新增的當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對已經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
2.與本案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參加過訴訟的當事人對該訴訟既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也沒有直接的法益,只有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法益。
追加被告必須明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所以訴訟中追加的被告也必須明確。
首先要有法律上的認可,比如企事業單位要有相關部門的登記,自然人要有戶籍。
其次,追加被告要有確切的地址、姓名等基本信息,並能送達訴訟文書。合法不存在和沒有詳細地址,或者雖然有詳細地址但是找不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上存在的當事人,可以公告送達,沒有明確存在的,不能公告送達,不能追加為被告。
追加被告必須提供相關證據。為了防止錯誤追加被告人,無論是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人,還是被告人申請追加,都應當有證據證明追加的被告人與原告有利益關系,與已經參加訴訟的被告人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被告不能提供證據的,應當以申請不合理為由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