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的言語暴力,如果有記錄,可以算作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身體和精神侵犯。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壹種形式,包括威脅、恐嚇、虐待等行為,可能導致對方產生精神疾病或恐懼心理。如果遭受家暴,要及時報警,並保留相關證據,如錄音、照片等。
家暴和虐待的判斷標準是什麽?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受害者的身體,給受害者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暴力包括身體暴力、言語暴力和性暴力。(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身體或精神受到侵害。濫用可以采取積極行動或消極行動的形式。如虐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缺少食物、衣服、疾病和治療。持續頻繁的家庭暴力是壹種積極的行為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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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