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簽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在民政局簽的離婚協議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離婚協議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從法律效力來看,離婚協議也體現了其部分屬性。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應當是有條件、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壹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生效。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附加的條件是同意離婚,附加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只有在這兩種情況符合的情況下才會生效。
當然,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像壹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那樣,將附帶的條件、期限等表述清楚,但無論如何表述,離婚協議都要體現這種精神。因此,在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和期限明顯未達到,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三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無效或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
顯然,婚姻關系的處理,包括身份關系和涉及婚姻的財產關系,應當適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不能適用民法典的相關精神。以上兩種觀點基於同壹個理論基礎,即以民法典相關原則的精神處理婚姻糾紛。
民政局簽的離婚協議肯定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離婚時,男女雙方需要明確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簽訂離婚協議,並遵照執行。如果壹方違反條款,另壹方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因此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