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要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需要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消費者。
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致使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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