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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超低價格賣房還是購買,註意不要取得產權。

知道超低價格賣房還是購買,註意不要取得產權。

關鍵詞:房屋買賣,無權處分,善意取得,惡意串通

1.典型案例:

2016年,小楊與老焦訂立借款合同,小楊以月息2%向老焦借款1.73萬元。合同簽訂當天,小楊通過公證向小丁出具了授權委托書,授權小丁作為其代理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抵押註銷手續。借款後,小楊還將自己房屋的房產證、購房合同原件、契稅等票據交給了老焦。之後,小丁與老陳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將小楊名下的房屋以25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老陳,並將房屋過戶登記在老陳名下。隨後,小T將所得250多萬元交給老焦,余款未交給其控制的小楊。小楊既賠了錢,又賠了房,於是起訴丁曉、老陳,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返還房屋。另查明涉案房屋市值約400萬。

2.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小楊與的經紀人老陳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作為壹個普通的購房人,老陳應該對房地產市場有更清晰的認識,對於明顯低價的房屋交易,他應該更加謹慎。在未聯系小楊的情況下,老陳認為丁曉有權以如此低的價格出售涉案房屋,無需進壹步審核確認,不合理。因此,老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小丁濫用代理權損害小楊的合法利益,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和惡意。鑒於轉讓價格遠低於市場價且陳先生不構成善意取得,小丁與陳先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應屬無效。最終決定由老陳配合小楊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小楊名下。

二、理解法律的要點

1.惡意串通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惡意串通是指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意思相同的接觸和交往,都希望通過簽訂合同損害第三人的利益;還包括壹方有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另壹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不反對並與之簽訂合同。根據《民法》第154條,惡意訂立的合同無效。

2、面對無權處分能否取得財產權?

不壹定。因為法律決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壹般來說,不動產善意取得是指即使出賣人缺乏處分權,只要買受人善意且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並完成登記,買受人也可以取得物權的現象。《民法典》第311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根據上述規定,受讓人在面臨無權處分時,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取得物權:壹是受讓人善意;第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第三,不動產轉移時需要登記的登記已經完成。

3.超低價格賣房要註意哪些問題?

壹是核實賣方身份是否與房產證、不動產登記簿上載明的產權人壹致,查明其是否有權出售房屋。如果賣方已婚,還必須征求配偶的意見。第二,核實超低價賣房的原因。俗話說,天上不會掉餡餅。壹旦房產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出售,肯定是有原因的,否則不符合常理。壹旦發生糾紛,合同很容易被確認無效。第三,仔細勘察房子。面對超低價格賣房,要仔細調查房屋情況,了解房屋目前居住和使用情況,避免卷入糾紛,無法獲得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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