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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業納稅人15%扣除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允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15%抵扣應納稅額。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10%加扣和15%加扣的適用範圍不同。10%加扣的範圍包括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而享受15%加扣政策的範圍僅限於生活服務。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壹年度銷售額確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抵減政策的當期同時計提。

(2)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附加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已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轉出當期相應減少抵扣。計算公式如下:本期應計加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本期應計加扣=上期期末加扣余額+本期應計加扣-本期減少加扣。

(三)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計算壹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扣除前應納稅額)後,加計扣除下列情形:

1.扣除前應納稅額等於零的,本期可扣除的加計扣除項目全部結轉下期扣除;

2.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3.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等於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

(4)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從事跨境應稅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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