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擴展數據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
1.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壹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壹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初始計算,雖然容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但啟動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比較復雜,因為受害人在起訴前必須知道自己遭受的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確認並證明為侵權所致的,從傷情診斷之日起計算。”
因此,身體權侵害壹旦完成,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對於侵犯健康權的行為,訴訟時效的計算,應當以損害發生之日和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無法查明的損害診斷之日為準。
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在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後,才計算訴訟時效。
2.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侵犯身體權和生命權應當按照壹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實施。但《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侵犯健康權的賠償請求權時效適用1年的規定。
3.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侵犯精神人格權目前沒有規定,只能適用壹般規定。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對生命健康權財產損失的賠償附帶精神撫慰金的,則受特別訴訟時效的限制。
4.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普通侵權行為法和特殊侵權行為法的訴訟時效是不同的。
對於特別法,應當遵循特別法的規定。比如《國家賠償法》的訴訟時效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規定訴訟時效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第42條);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中特別時效的規定來保護請求權。
5.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的最長期限。過了這個訴訟時效,當事人就失去了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第三十二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規定訴訟時效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第42條);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中特別時效的規定來保護請求權。
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別規定。比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在10年後喪失(第45條第2款),但不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最長20年的時效,需要特別註意。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人身傷害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制信息網,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參考來源:中國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