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常會有下列十六種情形認定為全責:
1、追尾前的車2、變道事故3、倒車或溜車後的交通事故4、從越野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時的碰撞、刮蹭5、在放行綠燈或無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的車6、進入環島的車不準駛出或在環島內行駛的車7、 事故發生在穿越道路中心實線或隔離實線8、逆向行駛9時。 右側超車時10,正常掉頭、左轉超車時112,闖紅燈時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時13,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時13。15,16,機動車進出停車場、停車泊位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