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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動機壹般分為幾類。

法律分析:

壹般有四種:情殺(情殺是指為了“愛”而殺人,也就是常說的“色頭上壹刀”)、金錢殺(人死為錢,鳥死為食)、仇殺(仇殺的前提是兇手和受害人之間有壹定的隔閡)和強奸殺人。通常,殺人動機屬於犯罪動機的壹種,壹般可以理解為:犯罪嫌疑人殺人的出發點和主觀表現。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犯罪動機。犯罪構成壹般有以下四個要素:犯罪主體、犯罪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犯罪動機是主觀的,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中國法律定義的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謀殺“共謀”顯然含有故意的意思,即謀殺屬於故意殺人,所以必須設置另壹個罪名。打架屬於隨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屬於故意傷害罪、死亡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顯然,故意殺人罪的刑罰比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更重。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情節嚴重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比如出於謀財、通奸、報復正義行為、毀滅犯罪證據、誣陷他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殺人;用火燒、長期冷凍饑餓、逐步肢解等極端殘忍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親屬、著名政治家、軍事家、名人等。,造成強烈的社會震動和惡劣影響;造成多人死亡、被害人親屬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案件;民憤之大,不亞於罪犯作惡多端、群眾強烈要求死亡的故意殺人;等壹下。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因防衛過當故意殺人;

2、悲憤殺人,即被害人罪惡深重,行為已到了不堪忍受的程度而私自處決。壹般是父母對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在沒有任何意圖的情況下殺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挑逗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是被害人的嚴重過錯造成的,導致行為人情緒強烈波動;二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壹時失去理智,喪失或削弱了對自己的認識和控制能力;第三,必須在憤怒的心態下當場實施。

4、委托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並幫助其自殺;

5.殺害幫助他人自殺的人;

6.親生母親溺死嬰兒,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面子等主觀動機,殺死了自己的嬰兒。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導致溺亡,且主觀動機極其卑劣,則本罪情節較輕,不能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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