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並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
疫區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
4.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撲滅動物疫情的需要,對進出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和有關物品采取消毒等限制性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障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並公布預防、控制、凈化、消除動物疫病的措施和技術規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落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撲滅措施。
第五十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動物、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病死動物、病畜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不得在途中擅自拋棄或者處置相關動物、動物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購、出售、加工、處置病死動物和染病動物產品。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制定。
第五十八條在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畜禽,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收集、處理和追查。
在城市公共場所和農村發現的死亡畜禽,由當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收集、處理和追查。
在野外環境中發現的死亡野生動物,由當地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收集處理。
第五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無害化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