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按照人身傷害程度鑒定標準進行鑒定。以下是傷害的概念:
1,重傷
傷殘、毀容、喪失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損傷,包括壹級、二級重傷。
2、輕傷
肢體或容貌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對人身健康有中度損害的其他傷害,包括ⅰ級、ⅱ級輕傷。
3、輕傷
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輕度功能障礙。
擴展數據:
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如果造成輕傷,屬於違反治安管理。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被害人輕傷以上的,應當判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這取決於受害者傷得有多嚴重。如果是輕傷,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應該行政拘留,罰款;
2.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