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壹審,從簽署離婚判決書的第二天起15天。如雙方均未上訴,則判決自上訴期滿後15日生效;
2.如果是二審,判決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3.如果拿到壹審判決書,建議找審判長開具生效證明,避免重婚。離婚判決書生效後,可以憑離婚判決書、身份證、戶口本登記結婚。
離婚證書的處理根據離婚選擇的方式而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
2.離婚是訴訟的,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辦理;
3、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可以作為離婚證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綜上,法院判決離婚後無需辦理離婚證。生效的離婚判決具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也就是說,自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男女雙方即解除了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憑借離婚判決書辦理復婚登記、戶口登記等事宜,並可以憑借此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