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知道是贓款,需要退賠。如果妳不知道,它是善意獲得的。善意取得的贓款贓物受法律保護,不需要返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贓款贓物及其所得壹並追繳。這是刑事追償的基本原則。其中,“所得”包括贓款贓物的自然孳息和合法惡利,以及因購買房屋、投資贓款贓物而獲得的租金、股份分紅等物質利益。被執行人單獨投資或購房的,不能只從投資或購房中追回贓款本金,而應追回資產及其收益。將贓款贓物適當返還被害人是合理的。因為刑事財產執行適用民事延期沒有法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退賠只是對被害人非法占有、處分財產的等值補償,不包括對其他損失的賠償。在執行中,應當按照審判中的標準處理,即按照刑事判決書認定的被害人的實際損失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判決涉案財產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壹條是指刑事判決涉案財產被被執行人用於清償債務、轉移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收回:
(a)第三方接受它,知道它是所涉財產;(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三)第三人通過非法清償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4)第三人以其他惡意手段取得涉案財物。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在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被害人作為原所有人對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法律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