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不僅要有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制度保障,還要有人員保障。因此,對於從事壹些危險行業或者從業人員較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專人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定期檢查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對該法律條款的解釋如下:
壹是礦山、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采礦、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都是比較危險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這些活動的單位都是比較危險的單位,生產尤為重要。因此,有必要在單位內部設立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工程技術人員不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在委托範圍內,其行為的壹切後果由受委托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工程技術人員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是內部安全生產管理的壹種方式。該管理辦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沒有影響,不能因為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外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就減輕或者免除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專業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