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當行人穿過人行橫道時,他們應該停下來讓路。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應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
1.行人過馬路,任何人都要隨時減速停車。
2.法律規定禁止在等待或擁堵時占用人行橫道,所以通過人行橫道時要減速,待前車有足夠空間保證不被占用後再壹次性通過。這也保證了綠燈亮了以後,即使堵車,行人也能通過有信號燈的人行橫道。
3.人行橫道處有停止線的,行人進入人行橫道,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通行,未越過停止線的應停在停止線外。如果沒有停車線,應與人保持1.5米以上的距離。
斑馬線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