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將受到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但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飛機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制登記、乘坐機動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強行進入現場;
(二)違反規定,在現場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五)在現場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被拘留的,可責令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館者,強行帶離現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產;(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