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取信息的門檻降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以及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這為媒體的實際運作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有理有據。大大降低了新聞媒體了解政府新聞的難度。
2.公眾的知情權受到法律保障。
如果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公眾可以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以前公眾完全是被動的,如果政府不公開相關信息,公眾也無能為力。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乃至互動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3、媒體監督能力加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
第12、13、14條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的範圍,這是對媒體監督職能的考驗和挑戰。媒體監督的範圍也隨著信息公開的擴大而擴大。
4.媒體公信力的回歸。
2003年非典之初,由於媒體的沈默或虛假報道,媒體的公信力呈下降趨勢。4月20日後,國內幾乎所有媒體都對非典進行了充分報道,滿足了公眾的需求,同類媒體的公信力也因此得到了恢復。
5.尊重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是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規定,保障公民的言論、結社、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自由。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我國政府保障媒體和國家新聞自由的壹部重要法律,使媒體能夠更方便地接近新聞來源,為人民提供他們需要的各種信息。
6.創造媒體的新形象
霍夫蘭”提出了傳播者的個人權威和個人能力對傳播效果的作用。
當傳播者被認為具備了可靠性和可信賴性這兩種品質,就會產生最大的效果。
媒體在受眾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響信息傳播的效果,而這兩種品質是通過新聞自由和職業道德獲得的。
溝通障礙或交流障礙的案例:
溝通障礙包括結構性障礙和功能性障礙,比如制度是否合理,渠道是否暢通,功能是否正常。交流隔閡是指個人、群體、階層、文化之間的隔閡、誤解或曲解。
比如對黨和國家宣傳口徑的意識形態控制,媒體控制,電影審查等。實際上是在壹個社會中設置層層障礙。包括今天黨和國家的網絡環境的高墻,也是溝通的障礙。
溝通上的差距比較普遍。當中國大陸壹些人被新聞聯播或者春晚感動的時候,臺省人卻無法理解甚至鄙視…
參考資料:
公務員的家——論政府信息公開對新聞傳播的影響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