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汙染:垃圾清理已經成為各大城市的重要問題。每天數千萬噸的垃圾中,有很多是無法焚燒或腐敗的,比如塑料、橡膠、玻璃等人類的敵人;
2.海洋汙染:主要是油輪和油井泄漏的原油、農田使用的農藥和化肥、工廠排放的汙水和礦山的酸性溶液;
3.空氣汙染:指空氣中汙染物濃度達到或超過有害水平,導致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發展遭到破壞,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
4.水汙染:指由於某種物質的幹預,水體的化學、物理、生物或放射性汙染特征發生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破壞生態環境,導致水質惡化的現象。
5.空氣汙染:指空氣中汙染物濃度達到或超過有害水平,導致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發展遭到破壞,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
6.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的現象。輻射汙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在物質、人、場所和環境介質的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九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壹)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嚴重汙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汙水排放量的建設項目。
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垂釣等可能汙染飲用水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