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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原則是

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造成環境損害案件中的受害人不需要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加害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作為抗辯。基本如下: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環境保護,汙染、破壞或損害環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後果。

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民事責任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在壹般民事侵權責任的基礎上有了顯著的發展和變化,主要表現為:主觀行為方面,實行無過錯責任,不以過錯為原則;在行為上,違法性不是必要前提,更註重損害事實的客觀性。壹些法律行為,比如排放汙染物不超標但造成損害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在因果關系的認定和舉證責任上,放寬了傳統法律的要求,在國外和我國的地方環境立法中都實行了因果關系推定和舉證責任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壹條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第六條(壹)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3)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4)公民應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第九條(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

(二)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3)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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