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利用證券交易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內幕交易的主體是內部人,其行為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信息內幕人員本人不買賣證券,也不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但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接受內幕信息的人據此買賣證券,也屬於內幕交易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
(壹)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等文件中的虛假陳述;
(二)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中的虛假陳述;
(三)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者其他證券自律組織對證券市場有影響的虛假陳述;
(四)上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性客戶行為
(壹)接受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委托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誘導客戶買賣不必要的證券,以賺取傭金收入;
⑥利用媒體或其他方式向投資者提供和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的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
(壹)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三)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媒體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四)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信息。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交易行為。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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