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是壹個統壹的系統。它包括
1.最高法院,
2.13聯邦上訴法院和94個聯邦地區法院。
3.還有特別的聯邦法院,如索賠法院、海關法院以及海關和專利名稱法院。
每個州的法院系統並不完全相同,但壹般包括三級法院:
1.基層法院常被稱為審判法庭或巡回法庭);;
2.中級法院通常被稱為上訴法院或上訴法院;
3.高等法院通常被稱為最高法院,但在紐約和其他州,高等法院被稱為上訴法院。許多州還有壹些專門的法院,如遺囑檢驗法院、少年法院、家庭關系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此外,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法院,主要負責審理交通違章、青少年犯罪、家庭糾紛等與城市法律法規相關的案件。
美國的聯邦法官由總統任命;各州的法官大多由選舉產生,但也有壹部分由地方行政長官(如州長或市長)或地方立法機構(如州立法機構或市議會)任命。壹般來說,聯邦和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稱為大法官,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的法官稱為法官。此外,這個基層法院的法官也被稱為治安法官或地方法官。雖然美國的法官沒有專業頭銜,但人們有時會看到“協理”(或“助理”)法官的頭銜。比如美國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中,除了首席大法官,其他8名都可以稱為陪審大法官;在壹些州審判法院,巡回法官下面還有助理法官。在美國,壹審案件壹般由壹名法官獨立審理,上訴案件則由幾名法官組成合議庭或合議庭審理。
法律英語翻譯/檔案/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