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的全面發展;(二)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和愛護學生,耐心教育和幫助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三)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為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咨詢和青春期教育。(四)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五)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6)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七)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八)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應當及時搶救,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德育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其全面發展。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制度,完善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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