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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格行政處罰的認定標準

出借資格行政處罰的認定標準如下:

1、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將資質借給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者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2.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項目有中標人或者已經重新招標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將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項目合同價款。

3.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監理費用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行政處罰的職責包括:

1.立案責任: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追究責任: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要求的立案,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3.審查責任:聽取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適用、處罰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發《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寫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實施方式和期限,告知當事人享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給予罰款、撤銷、降低、吊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當事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法定程序催告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施工企業或者建設單位將其資質借給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或者未進場施工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項目有中標人或者已經重新招標確定中標人的,以項目合同價作為項目合同價。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勘察、設計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2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瓷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勘察設計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監理費用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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