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3.獲得公平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關於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並由國家保障的受教育權,包括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和公平評價權三個方面。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受教育權是憲法承認和保障的壹項基本人權,屬於社會經濟權利的範疇。
侵犯受教育權的總體表現
侵犯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其實就是侵犯了他人通過教育獲得人力資本,最終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
具體而言,也可以說公民接受國家文化教育的機會和接受教育的物質援助受到侵犯。比如適齡兒童少年沒有依法接受國民教育,國家、社會、學校、家庭都沒有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未接受義務教育達到規定年限的。在義務教育階段,向學生收取學費。(父母不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剝奪了他們受教育的權利。
相關法律法規
1.中國憲法莊嚴宣布,國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權利。
2.《義務教育法》規定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權利,規定了國家、社會和學校的責任。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有相關規定。
相關案例
齊玉苓案被稱為中國憲法司法第壹案。
具體內容:
齊玉玲和被告之壹陳曉琪是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學生。1990的中考,齊玉玲被山東濟寧商業學校錄取,陳曉琪在初試中被淘汰。然而,在陳福元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正的壹手策劃下,她拿到了滕州八中濟寧商業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學,畢業後被分配到中國銀行山東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0月29日,知道真相的齊玉玲以侵犯其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將陳曉琪、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2001 1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陳曉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權的方式,侵犯了齊玉玲依據憲法享有的基本受教育權,並造成了具體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法院核準,作出二審判決:陳曉琪停止侵害玉玲姓名權;齊玉玲因受教育權被侵犯,獲得經濟損失賠償48045元,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