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包工頭”依然是建築勞務市場的投訴熱點,也是欠薪的主體之壹。建設部決定用三年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基本的、標準化的建築勞務分包體系。“承包商”將被“勞工代表”取代。
法律地位
我國《建築法》從未給予承包人明確的法律地位。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工直接受雇於建築施工企業,與之形成勞動關系。但實際情況是,建築企業很少與農民工發生直接關系。大多數情況下,包工頭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實踐中多稱為施工合同),再由包工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多為口頭協議)。由於建築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沒有被法律明確禁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除工程承包、轉包等被禁止的行為外,人民法院應將此類案件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即有效合同處理。
其次,由於施工企業與承包商的關系是勞動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或轉包關系,施工企業不能將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轉移給承包商。包工頭雖然有壹定的管理責任,但也僅限於對農民工的日常管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都應由施工企業承擔,這些法律責任不能轉嫁給承包商。我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將工程質量、安全等工程責任明確為施工企業的法律責任,施工企業不能以合同的形式將其法律責任轉移給第三方。因此,即使施工企業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約定,法院也可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