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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沒收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只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收繳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是機動車駕駛人的重要證件,也是允許駕駛機動車的法定證件。駕駛機動車時,駕駛人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不得駕駛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扣留、收繳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後果是機動車駕駛人無法繼續駕駛機動車,對機動車駕駛人的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嚴格限制機動車駕駛證的收繳和扣留。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允許扣押、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機構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者,憑機動車駕駛證交回。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物品,並應當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妥善處置車輛所載物品。

當事人無力自行處理或者拒絕自行處理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登記物品明細並妥善保管。

貨物的詳細情況應當由交通警察和機動車駕駛人簽字,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字。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貨物登記明細上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第五款規定,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壹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數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並重新考試;考試合格者,憑機動車駕駛證交回。

機動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壹年內沒有累計記分的,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期限。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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