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社會各界要求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越來越高。12-14周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限於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主要是考慮到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對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12-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有實施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造成“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危害後果,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其中,故意殺人和“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情形屬於故意殺人未遂的情形,實際上規定了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未遂應當符合的條件。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亡。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所以對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法定刑為10周歲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