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0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如營業用房享有所有權,並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根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門廳、陽臺、屋頂、走廊、廚房、廁所、庭院道路、給排水設施等。,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非另有約定,任何壹方不得占有或壟斷。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在房屋的* * *所有部分和* * *使用部分從事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這說明下水道屬於居民樓的公共部分,應該是樓內全體業主共有的,所以樓內全體業主也應該承擔公共部分的維修費用。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樓上被雜物堵住的住戶有責任。
本案中,下水道堵塞後汙水溢出的位置位於小葉家的地漏處,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疏通維修的位置位於小葉家廁所旁的管道內。因此,本案下水道堵塞是由蕭也或樓上正在使用該房屋的住戶使用下水道不當造成的,但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是哪戶住戶使用時造成的。從舉證的難度和可能性來看,樓上有多達18戶在使用下水管道。這種情況下無論誰是受害者,都很難甚至不可能完成舉證。
為了公平分配本案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條?以下侵權訴訟?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款: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因此,所有當時舉報裝修的業主都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某業委會主任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事發時間內未裝修,不應承擔相關責任外,其余17業主均辯稱其與回水事故無因果關系,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應自行承擔未舉證的法律後果。
根據公平原則和上述法律規定,只能推定包括蕭也在內的被使用房屋的業主在使用下水道時存在過失,這種過失行為造成了管道的堵塞。本案的賠償責任應由蕭也等裝修房屋的所有人承擔。
對於蕭也認為某物業公司未盡到監管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法院認為,本案是因相鄰排水導致下水道堵塞引發的糾紛,業主與某物業公司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故某物業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法院駁回了蕭也的訴訟請求。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人民網-樓上被雜物堵住的住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