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市條件
美國納斯達克的上市要求分為以下三類:
需求標準1標準2標準3
股東總資產15萬美元,3000萬美元為零。
市值7500萬美元。
總資產為7500萬美元。
總收入為7500萬美元。
凈收入
6.5438億美元+000萬美元(最近壹兩年)
沒有營業年限,沒有兩年,沒有
公眾流通股165438+百萬股165438+百萬股165438+百萬股。
公眾流通股份的市值分別為800萬美元、654.38+0800萬美元和2000萬美元。
最低股價5美元,5美元,5美元。
股東(100股以上)
做市商3 3 4
二、上市流程
1.納斯達克直接上市的過程。
申請立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申請境外上市。
申請:券商律師、公司律師、公司本身、公司會計制作S-1、SB-1或SB-2等表格,將報表及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寄送到美國證監會和上市所在州的證券管理部門,申請上市。
等待答復:上述部門會在4~6周內給予答復,超過規定時間,視為默許答復。
法律認可。根據中美達成的上市備忘錄,上市公司需要有在中國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必須獲得國內主管部門的法律認可。
招股書階段。在此期間,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披露招股說明書和接受媒體采訪,否則董事會、券商和律師將受到嚴厲處罰。當公司向SEC提交招股書大約兩三周後,就會得到上市回復,但SEC的回復並不能保證上市公司本身的合法性。
路演和定價。收到SEC的回復後,公司可以準備路演,進行IPO宣傳和定價,最終定價壹般在IPO最後壹天確定,主要由券商和公司商定,主要依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
IPO和上市。定價結束後,可以向機構公開發行,再過幾天,股票就可以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交易了。
維護納斯達克上市地位,反對並購。
2.通過買殼上市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過程。
決定上市:該公司決定在納斯達克上市。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可以做出決議。
制定計劃:委派財務或財務顧問制定上市計劃和運營計劃。
審計和評估:指定壹家美國投資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制定詳細的時間表,在中國進行公司審計和評估。
收購計劃:成立離岸公司,收購空殼公司(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公司),通過空殼公司收購公司。
合並報告。
上市交易。承銷商私募或公開發行新股。
維護納斯達克上市地位,反對並購。
3.通過控股合並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過程。
公司決策:公司決定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該決議可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
制定計劃:委派財務或財務顧問制定上市計劃和運營計劃。
實現控股:成立離岸公司,通過交叉持股擁有部分國內企業的控股權。
審計和評估:指定美國投資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制定詳細的操作時間表,進行國內公司審計和評估。
合並報表:通過收購目標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和發行新股的方式,將境外公司擁有的境內企業部分與目標公司合並的報表。
上市交易:承銷商私募或公開發行新股。
維護納斯達克上市地位,反對並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