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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含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對方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壹般歸責原則,適用於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以外的壹般侵權行為。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是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或者客體造成的,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存在合法的抗辯事由。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都沒有過錯,根據公平的理念,在考慮當事人財產狀況和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且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2條* *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程度的,承擔相應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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