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判斷傷殘等級,分為壹級至十級傷殘。傷殘評定標準沒有統壹的鑒定標準。對象不同,原因不同,導致傷殘鑒定標準不同。傷殘鑒定的最新參考依據是:壹級傷殘為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昏迷時間延長等。,二級傷殘為四肢癱(兩肢以上肌力為2級,肝功能嚴重損害等。),三度殘疾為四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雙眼失明4級等。),而且每個層次都不壹樣。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殘疾鑒定怎麽做?
1.鑒定人應當攜帶有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名的傷殘鑒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光、診斷報告;
3.向治療醫院借閱、復制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贍養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還應當攜帶鑒定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說明;
5、鑒定應根據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並發癥確定治療結束,治療尚未結束,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
6.鑒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支付規定的鑒定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