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罪的構成是,只要主犯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具有違法性,不管主犯是否有責任能力,即主犯是否有責任能力,是否故意,只要幫助行為與主犯的違法性有因果關系,幫助者認可主犯的行為及其結果,就可以認定幫助犯成立。
只要現有證據表明他人(主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根據限制性從屬原則,實施幫助行為的人即被確立為幫助犯。至於別人爭的是誰,別人有沒有被抓,別人有沒有責任,不影響幫助犯的成立。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不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有的幫助行為都可以得到妥善處理。
扶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上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予以立案追訴。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獨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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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