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定,據此“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判斷依據是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列舉了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2.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
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了十四種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壹方有生理缺陷,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的。
?(2)婚前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確立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困難。
?(三)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婚後無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或者在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長期無法治愈的。
?(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
?(5)結婚登記後,雙方未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
?(6)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 * *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分居滿壹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壹方通奸或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確實無法由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的。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錯誤的壹方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9)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
?(10)夫妻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拒不改變,導致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壹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的。
?(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拒不改變,對方不理解的。
?(14)夫妻感情確實因其他原因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