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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規定的營利性法人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公司法人,法律的具體規定在第76條中有詳細說明。營利性法人的關聯方包括控股投資者、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民法典對營利性法人有什麽規定?

《民法典》規定,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法人。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性法人。

二。營利性法人的關聯方包括與營利性法人有關聯的五種人。不得利用與營利性法人的關聯關系損害營利性法人的利益,包括:

1.營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資者。比如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擁有足夠表決權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營利性法人行為的人。

3.董事們。指營利性法人機構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成員。

4.主管。指由營利性法人機構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成員。

5.高級管理層。指營利性法人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營利性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3.營利性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遵守哪些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二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願原則。《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平衡來分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1.民法典中的非營利法人有哪些?

1.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組織。

2.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為非盈利法人。

3.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終止時,不得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出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管理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事業;不能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辦理的,應當在主管機關的主持下轉讓給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目的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4.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為非盈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六條營利性法人的定義和類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性法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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